发布时间:2023-09-27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修订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并正式实施。自新版规则发布之日起旧版规则废止,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10号)文件精神,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3).pdf
国家认监委
2023年9月14日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总部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竹园路2号
认证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英德隆大厦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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